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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威猛 朋友圈转发广告高或罚款100万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5-09-13 06:45

[摘要] 近日,司法部中国法制宣传司官方微博“中国普法”转发的一则提醒,让好多人心生后怕:“小心!帮熟人在朋友圈发广告,竟要负法律责任?”

帮熟人在朋友圈里推销个商品,这不很常见吗,也会摊上事儿?近日,司法部中国法制宣传司官方微博“中国普法”转发的一则提醒,让好多人心生后怕:“小心!帮熟人在朋友圈发广告,竟要负法律责任?”

这则提醒引发不少网友关注,也有媒体作了“微信朋友圈转发广告小心摊上事儿,高可罚100万”的解读。相关解读的初衷无疑是善意的,但其表达的意思并不完全准确,容易使受众产生误读,甚至可能陷入人人自危的尴尬。

朋友圈转发虚假广告确实可能摊上大事儿。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广告法对旧法进行了不少修改,其中一项就是强化了自然人的责任。在旧法中,个人只能作为广告主(商品服务推销者)和广告经营者(广告制作者),而广告发布者只能是法人或组织。新法让自然人获得了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资格,而资格既是权利,更是义务。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广告发布者,同时,也要遵守所有相关义务,否则,就将承担一系列法律责任。

对个人而言,微信朋友圈恐怕是常用的广告发布平台。网络只是现实世界的衍生,所有法律规定在互联网上也同样适用。事实上,网民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广告基本的法律底线就是不能发布虚假广告,不然就将面临至少两种责任。

一种是行政处罚责任。当然,这并不像不少人恐慌的那样,只要在朋友圈发了虚假广告就要面临100万元的罚款。只有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予以发布,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当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时,则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一种是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虚假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如果发布的虚假广告所涉商品或者服务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发布者还将和广告经营者、广告主一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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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广告法玩死开发商?房产策划师变成"高危职业"

今年“金九银十”,面对新出台的史上严广告法,房地产营销到底该怎么玩?失去了惯用的营销“高级”常用语,肆无忌惮的广告和飞机稿都或将消失,不少房地产营销策划从业人员也坦言,他们的职业生涯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策划师将加入“高危职业”的行列。

太浮夸

南京楼市“用词模糊”维权事故频发

在不温不火的“金九”开局之下,一场房地产行业的营销宣传转型战正在酝酿。据房天下房天下调查,南京不少房地产开发商正在为“金九银十”的营销宣传做准备,撤换违背《新版广告法》的户外大牌则是他们当下必须完成的个任务。

翻阅当下南京房地产行业广告,“用词模糊”、“偷换概念”、“学位学区”等问题比比皆是,由此引发的维权纠纷事件也频频见诸报端。不管实际去化如何,大肆吹嘘“热销”、“大卖”,甚至有去化不足一成就敢宣称“热销七成”的楼盘大有人在。打着新区、规划、学区旗号宣传的楼盘更是不少,南京的购房者甚至会产生这样的错觉:只要是跟江北挨上边的楼盘,个个都是“新区”骄子。

业内人士表示,在旧有的广告环境下,南京很多楼盘的区分度很低,购房者通过广告、宣传往往不能对某些楼盘本身有准确的认识,选房困难较大。此外,一些用词模糊以及利用规划宣传的广告语更导致了南京的维权事故频发。前段时间,仁恒就因教育地产事件发生过维权事件;而麒麟科创园则同样因为教育地产未定前,开发商进行宣传承诺,进而导致千人学区维权。

支持多于吐槽

新广告法激励楼盘策划“干货”竞争

9月1日,新广告法出台,这也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此次广告法修改幅度较大,一出台就激起千层浪,网友们大呼“太严”。南京楼市更是出现多家房产公司撤销原有广告牌以及“疯改”文案的现象。新广告法的实施对于广告策划们是一个“大浪淘沙”的过程,要求会更严格。但在更大的程度上是增加开发商之间的竞争透明度,对于购房者而言是利好,可以看清各楼盘的干货,一定程度上也减少房产纠纷的发生。

笔者对南京多位房地产资深策划师采访发现,他们虽稍有吐槽,但大多数还是持支持、理解的看法。世茂企划经理李洁认为,对于国家出台的新广告法,吐槽是没有用的。而作为一个策划而言,宣传当然是要用“干货”来吸引人,所谓“至尊”、“大”、“王者”等词已经被用烂,且无具体实际支撑,消费者对这类宣传也越来越不感冒了。

中航金城项目策划负责人也持相似观点:“所谓‘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新广告法是对策划的考验,有才华的人在此背景下,也更容易显现出自己的才华。此外,新广告法也可以告别一些不切实际的宣传,让策划们把更多精力放在项目本身上面做文章。”

不过,也有一些策划稍有“怨言”,因为近期会有大量需要更改的工作量,前期违背新广告法的稿子、宣传都要在短期内改完,美工文案们自然是叫苦不迭。恒大某策划也表示,“现在做宣传不能太简单粗暴了,出街、广告都得仔细扣字眼,比以前要小心谨慎很多,要更多挖掘产品本身的价值点了”。今天在城北闪亮登场的“蓝绿之争”或许就是牛刀小试。

东方熙龙山院策划曹磊则进行了进一步总结。他认为,新广告法是中国法制的进步,也是考验营销人的一把利刃,虽然增加了文案考究的难度,但在更大的程度上是开发商之间的竞争增加公平透明化,对于购房者来说也是巨大的利好,至少不会盲目相信,盲目选择,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房闹的发生概率。

“高级”被禁止

新广告法规范化还有很长路要走

新广告法刚出台的这几天,网友们对于新广告法对于“极限词”的规定大有异议,甚至有各类人士做出一个有一个“雷区词库”。事实上,对于此类“极限词”用语,原有广告法早有明令规定,甚至比现有广告法更严。

原有广告法第七条第(三)条例明确指出,广告不得有“使用、高级、佳等用语”。

与之相似的新有广告法第十条第(三)条例则显示,广告不得有“使用‘’、‘高级’、‘佳’等用语,但依法取得的除外”。

可见新广告法的很多硬性规定并非空穴来风,而是对原有广告法的填充和丰满。单就此条而言,新广告法反而更为人性化一些。此外,网上大肆宣扬的所谓“至少罚款20万”的,同样是有着前提条件的,作为互联网媒体,本不该断章取义、人云亦云,否则跟那些打着“违法”广告做宣传的人又有什么差别。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旧版广告法也给出了很多规范要求,但事实上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广告法对广告的制约力基本为零,之所以会出现这样大的“空白”,可能与监管单位有着不小的关系。业内专家也提出警醒,新广告法虽好但重在监管执行,不能重走旧广告法的老路。

事实上,新广告法并非像网上所说的那样要“玩死开发商”,其实际影响的是那些投机取巧以及陈旧的广告惰性。新广告法不该说是房产行业的“末日”,而应该是一个新时代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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